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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原告廖xx诉被告邓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实行独任审判,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原告廖xx、被告邓xx耀及其委托代理人袁xx到庭参加诉讼。庭后,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,双方达成调解协议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: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原告周**与被告黄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,于2015年11月2日主持调解。书记员罗**担任记录。经查明,2014年元月13日,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,借款到期后,被告偿还了17000元,尚欠借款23000元。2014年3月14日,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,约定尚欠23000元限于2014年3月30日前还清。双方未约定逾期还款利率。到期后,经原告多次催讨,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,至今仍末偿还
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*诉被告郭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依法于2015年11月2日公开进行了审理。原告蒋*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6000元。经审理查明,2014年9月24日被告郭**从原告蒋*处借款人民币16000元,并给原告蒋*出具了欠条一份,后经原告蒋*多次催要,被告一直未还,现被告郭**尚欠原告蒋*借款人民币16000元。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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